第九十条

有效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一)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已经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四)其他适格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有前款(二)(三)(四)项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除外。

终结案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