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第七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磋商可以采取召开磋商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