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