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