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五十条有效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