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节 调查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异地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需要调查的对象、事项及要求。受委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将情况回复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