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节 调查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应当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检察技术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勘验过程中进行取样并进行快速检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