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节 调查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检察官可以组织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也可以商请相关单位协助进行。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