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辖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