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益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