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