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养犬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上传违法信息,或者向有关执法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