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在饲养、收容、留置、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留置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掩埋、丢弃、买卖、加工犬只尸体。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