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