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