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