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