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