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除涝设施,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