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河道采砂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证明材料;(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