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范围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