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范围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