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培育传统手工技艺和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自治县教育部门应当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职业教育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传承人带徒授艺,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