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设展示、传习、研究场所,发展传统工艺产品,培育传统工艺品牌,壮大传统工艺市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