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以都镇湾故事等为代表的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方言;
(二)以长阳山歌、土家族撒叶儿嗬、南曲等为代表的音乐、舞蹈、曲艺以及传统美术、书法、戏剧和杂技;
(三)以西兰卡普、九佬十八匠等为代表的传统技艺以及传统医药和历法;
(四)以土家婚俗、廪君节等为代表的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以高脚马、跷旱船、押加等为代表的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