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申报评审一次。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依法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