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公布;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