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和通讯保障等技术支持类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及维护保养、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类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