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等,并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