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规划与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