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规定,幼儿园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人员以及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幼儿园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附 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