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变相体罚儿童、侮辱儿童人格以及其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幼儿园停止办学,对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撤销职业资格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