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