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