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制度,对草原载畜量进行定期核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防止草原超载过牧。

草原经营者应当采取人工种草、草地围栏等多种措施,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