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制度,对草原载畜量进行定期核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防止草原超载过牧。

草原经营者应当采取人工种草、草地围栏等多种措施,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