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

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