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