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应当返工重新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