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应当返工重新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