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

(三)在田间、场院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