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