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机构、个人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人员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农作物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