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科研单位,因育种需要繁制试验品种或者亲本的,应当向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地块位置、面积、委托生产合同等内容。

试验品种或者亲本实际种植面积不得超过备案种植面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