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委托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种子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播种前向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