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种子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