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审定申请文件、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品种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