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审定申请文件、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品种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