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发生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