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