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

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道口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对事故多发的重点铁路道口采取减速、限行等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