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道路与铁路交叉、并行路段,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在靠近铁路的道路路侧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道路与高速铁路交叉、并行的,应当提高安全防护设施等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