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已修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一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