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条已修改保险人应当支付给经营人的款项,在本章规定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未满足前,不受经营人的债权人的扣留和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一百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