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已修改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条